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1.全文复制他人成果,或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出本人所撰写学位论文总字数20%的,将文献直接翻译用于自己学位论文中,且总字数超出本人所撰写学位论文总字数20%的;
2.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 或主要观点的;
3.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方案、创作、资料、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用于本人学位论文的。
(四)伪造数据的,指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他人作品、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指导教师要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在答辩环节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本院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初审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终审认定及申诉处理,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七条 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各学院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学位申请人员为学校在读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为学校在职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全校。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