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上海市财政共同出资用于资助伟德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上海市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伟德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申请当年无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有明确的学习目标;
(六)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八)在评选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八条 每年学校评审通知下达后,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经过班级、各学院、学校评审,确定获助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学校按期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