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处)

  • 资助政策

【2024年】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的文件精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规范操作,切实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学全日制在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二)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科生(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四)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或不良表现;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提供新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身份证,以及贷款银行和学校要求的其他各项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贷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如有改变以银行规定为准):

(一)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限额按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

(二)助学贷款的期限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到偿还全部本息,以借款学生学制年限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还款实行毕业之日的次月即进入还款期。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未能按期毕业,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延长学年的书面证明,并且办理贷款展期协议手续;

(三)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或终止学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或终止学业后次月开始计付利息。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六条 学生不能同一年同时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 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办理程序以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部门的要求为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申请或续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流程为:

(一)个人申请。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准备贷款所需材料,并于每学年9-10月份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上海市学生资助http://xszz.scsa.org.cn/填报并提交个人信息和贷款申请信息;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辅导员负责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签署借款合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银行提供的批准贷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安排学生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学在接到银行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发还给贷款学生个人保管,并负责督促银行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使用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按学年分批发放。学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指定的存款账户,由学财务处给贷款学生开具收取学费收据。

第十条 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于每学年规定时间内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凭证。财务及时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系统录入受理凭证校验码,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审批情况按要求及时做好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如要求终止贷款,学生可在当年银行放款10日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学生与银行办理借款合同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将被终止贷款。

第六章 贷款利息与本息偿还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银行和学校如实提供离校后的就业去向、最新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五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清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其入伍获得的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在校期间的贷款本金以及毕业后产生的利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中止: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若在读期间要求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贷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并办理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发放手续。

借款人在校期间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发生结业、肄业、休学(因病休学除外)、停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应主动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向经办银行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借款人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休学、服义务兵役,应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因病休学期间、服义务兵役学生获得贷款代偿资金之前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2、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读书期间继续按在校生由财政部门贴息。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经办银行可对违约学生的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提供给全国或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操作过程中可按照当年助学贷款办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助学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办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