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处)

  • 资助政策

【2024年】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16000元。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七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第十条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继续完成规定的剩业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髙校的新生, 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学费补偿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入伍学生(含2013年及以后的应(往)届毕业生)或退役复学学生(含入伍高校新生)本人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申请,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或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应征入伍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办理过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和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交至武装部,武装部审核无误后转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三)财务处负责对《申请表》中的学费缴纳情况、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处公章。

(四)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收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或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 通过“上海学生资助网工作平台”进行各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在线申请和审核发放以及学生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的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交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应于报到后一周内将上述材料交至武装部,由武装部会同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将学费减免情况与当年度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信息一并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发放做到“先免后补”。在国家资助资金到账前,退役复学生先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缴纳除学费减免额度以外的费用;当国家资助资金到账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同财务处,按照政策要求和相关规定采取发放资金。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一次性发放”的原则;学生退役复学后的学费减免采取“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分学年发放”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十七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在收到资金后,及时上缴上海市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退出现役的学生,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上海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各类应征入伍学生,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财务处、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