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伟德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全日制在校生中当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因突发事件致困致贫的学生。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1.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已毕业学生),如因以下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启动助学贷款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全部或部分本息:
(1)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产生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借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技能培训补贴;
3.学生经济援助(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海外游学、出国交流项目资助;
5.中西部边远地区特困学生求学路费补贴;
6.学生资助育人活动支出和获奖奖励;
7.毕业班特困学生求职补贴;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走访工作补贴;
9.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六条 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初审,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复核后审批发放。项目活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给予补贴。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如确有身体疾病原因,家庭有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助学贷款,学生需完成所有学分并满足毕业条件,且品行良好,提供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汇总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复审,通过后,为学生进行贷款代偿。
第八条 针对困难学生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及海外游学项目资助、学业帮扶及求职技能培训补贴、学生资助育人实践等项目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工作: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确定走访对象,各学院组织走访。走访期间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第十条 发放资助要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接受资助和奖励的综合情况,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的,一经核实,学校将收回已下发或使用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由财务处、纪检对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追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